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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务局:

  近年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推动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节能减排、增加就业以及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改进资金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印发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2012年专项资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创新发展,支持创业型、创新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努力实现《“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确定的任务和目标。专项资金安排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二、支持重点

  (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1.技术进步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形成新产品的技术改造(简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开发和申请专利(简称专利补助项目);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提升研发能力(简称提升研发能力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增强为装备、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等行业以及军工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生产节能减排产品,或者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中西部地区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项目;挖掘和保护民族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项目。

  5.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围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发展新兴产业及其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6.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宽带和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1.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为满足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改造现有厂房以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扩建小企业创业标准厂房等。

  2.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质量、信息、集中治污减排等专业服务的服务企业和机构进行改造升级;支持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

  3.中博会补助项目。指我国境内及港澳台中小企业参加2012年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简称中博会)的展位费补助项目。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此外,申报“支持重点”“(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下各类项目以及“(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下“中博会补助项目”的,项目单位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而且符合现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申报其他项目的,项目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项目

  1.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专利补助项目、提升研发能力项目、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除外),属于2013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建设期的,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2.其他条件

  (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要求企业采用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或者具有2009年以来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

  (2)专利补助项目,企业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个数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已在生产中应用。

  (3)提升研发能力项目,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2500万元的在建项目,且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连续三年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4)专业化发展项目,要求企业2011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5)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中的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6)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7)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要求项目在2010年底前建成,2011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项目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中博会补助项目、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除外),属于2013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建设期的,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放宽到4000万元。

  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不得涉及新征用土地。新建、扩建标准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入住户数的比率不低于80%。将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拆分为小项目的,不予支持。

  四、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项目

  1.提升研发能力项目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30%,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专利补助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对企业2009年至2011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每个专利补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3.其他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对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不超过企业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的50%。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对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400万元,且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不超过企业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的50%。

  中博会补助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由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厅统一提出申请。对境内及港澳台参展中小企业的补助标准为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补助标准展位数不超过4500个。各参展中小企业据此相应减交展位费。

  (三)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五、工作安排

  (一)提出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研究提出本地区2012年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提出本地区支持重点、支持计划和资金需求等,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自2012年起,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所属中小企业纳入黑龙江省实施方案一并考虑,安排相应的资金额度。财政部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二)项目申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并下发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通知中要公布本地区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并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的专项资金端口(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为:www.sme.gov.cn),填报相关信息。

  (三)项目审核。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规模,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中,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个数不少于20个,对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资助额占全部项目资助额的比重不得低于80%。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全部项目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备查。

  (四)支持计划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详见附件1)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将备案项目电子版资料(详见附件2)通过项目管理系统上报。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上述工作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

  六、其他

  省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12年6月25日前向财政部(企业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报送专项资金工作联系人及电话(含手机),并获取项目管理系统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帐号及初始密码。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    话:010-68205311  68205319
  电子邮箱:

  财政部
  电    话:010-68552427
  企业司廉政信息反馈电话及邮箱:010-68552809
                 

  附件:1.     2.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