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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颁证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露天开采新办非煤矿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当地安监局书面报送新办企业“设立”申请。申请人报送书面“设立”申请的同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提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露天采石场年产5万吨,高岭土矿年产1万吨以上,其他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证明材料【《关于新办非煤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通知》(宜市监管一字[2006]202号)第一条】;

2)、提交当地工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提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矿区范围的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采场剖面图(使用12000平面地形图)【《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号)第九条】。或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储量报告》(含附图);

4)、提交采掘面与周边环境的安全防护距离(离铁路、国道、省道、堤坝、渠道、桥梁和学校、居民区[村庄]、工厂、高压输电线路及通讯线路300米以上[使用1:2万地形图])的证明材料【《宜春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宜府办发 [2004]44号)第二条】;

5)、提交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的证明材料(《矿山安全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2、当地安监部门对申请人的矿区实施现场踏看。

1)、现场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否真实,证明材料、安全防护距离与现场是否相符,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缺项;

2)、当地安监部门对申请人报送的文件、资料经研究后,派相关人员到申请开采矿区进行现场踏看,并提出现场踏看书面意见。

3)、督促申请人尽快做好取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当地安监局认可新办矿山基本具备安全开采条件时,应当及时向设区市安监局报送新办企业“设立”书面请示,同时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及现场踏看意见附在请示后面;

4、设区市安监局对县(市、区)安监局报送的新办企业“设立”文件、材料经审查和现场踏看,对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实施书面“设立”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以执法文书的形式实施一次性告知。

1)、接受县(市、区)安监局报送的《关于新办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请示》;

2)、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是否真实,证明材料、安全防护距离与现场是否相符,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缺项;

3)、对新办非煤矿山企业实施现地踏看,并下发《新办非煤矿山企业“设立” 批复》的文件;

4)、设区市安监局向申请人发放《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5)、对不符合条件(或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非煤矿山企业向当地安监局下发不予受理或材料补正通知书予以一次性告知。当地安监局要将设区市安监局下发的执法文书及时送达申请企业【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

5、申请人接到设区市安监局下发的《新办非煤矿山企业“设立”批复》的文件,方可请具有资质的矿山开采建设项目的设计机构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矿山企业的开采、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和安全生产条件实施“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甲、乙双方签订开采设计和安全委托评价协议书)。

1)、设计单位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依据协议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在企业展开设计和安全评价工作(要求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将设计方案[自收齐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后10天内]和验收评价报告[自收齐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后20天内]送达申请人或设区市安监局分管部门);

2)、申请人要在设区市安监部门和中介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安监部门或中介机构提交《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八条和设区市安监局提供的安全评价指南中规定的文件、资料(时限为7天至10,除开采设计和验收评价报告外。);

3)、按照《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要求,非煤矿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先经过设区市以上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以市安委会行文的方式,统一协调设区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供电公司。各部门在申请人取得(或提供)设区市以上安监部门下发的《新办非煤矿山企业“设立”批复》的文件、《矿长安全生产技术资格证》或设区市安监部门有关矿长培训的证明材料、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安部门认可的《爆破员资格证》等文件、资料后,在当地安监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公安部门方可向申请企业发放购买炸药的相关证明或出售炸药,供电部门方可向企业供电,其他部门方可准予破土施工,但必须由设区市以上的安监局给予限时,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述各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资料的供给;

5)、申请人、中价机构及当地安监部门负责跟踪指导申请企业按照矿山项目设计方案和安全评价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和试生产,并确保建设项目和试生产过程的安全及安全隐患整改的落实;

6)、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验收评价和试生产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设区市安监局提出《关于新办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审查的请示》;

6、设区市安监局收到申请人提出的非煤矿山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审查的请示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验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 “三同时”进行验收审查,并提出专家组现场验收审查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对验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现场审查合格的新办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批复。

1)、接受申请人报送的《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审查的请示》;

2)、组织专家会同县(市、区)安监局有关人员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验收评价报告和申请非煤矿山企业现场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进行审查,并提出专家组审查意见;

3)、对验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现场审查合格的新办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批复;

4)、对评价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评审意见,并责令中介机构限时修订评价报告(时限为10天);对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现场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现场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安全隐患整改实施限时跟踪指导,申请人对企业的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后应当向中介机构实施整改回复,中介机构对申请企业的整改回复要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验收,并出具现场整改验收意见。

7、将申请人提交的合格的相关文件、资料(《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新办非煤矿山企业“设立” 批复》,《开采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现场审查批复》,专家组对《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现场审查的意见及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送服务大厅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受理。

1)、办证大厅接受申请人提交的合格的文件、资料后,及时下达《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通知书》【《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十一条】;

2)、设区市安监局向申请人所在地安监局或本级有关部门下达《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十二条】;

3)、接到征求意见书的单位或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同意【《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十二条】;

4)、设区市安监局对书面征求意见的回复要进行认真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办证大厅自收齐申请人依法提交的合格文件、资料时,视之为受理申请之日。)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十三条】;

8、设区市安监局将对申请人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实施公布。

1)、对决定颁发许可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十三条】;

2)、对决定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应当制作《不予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十三条】。

二、露天(或地下)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地质储量报告》(附图含: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采场剖面图,使用12000的最近年版地形图。);

3、《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和使用许可证;

5、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6、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

7、各工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种操作规程);

8、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提取和使用的证明材料或者提取计划;

9、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10、矿长安全生产技术资格证(要提供盖有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的证件,复印件用印一定要清楚);

1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12、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爆破员证、电工证、装载机操作证、挖掘机操作证、危险物品保管人员资格证。);

13、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4、雇主责任险证明材料;

15、新建矿山企业要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及生产系统按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16、在生产的矿山企业要提交矿山测量和地质编录文件,及开采方案设计和各种实测图;

17、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其中砖瓦粘土矿()、采砂场,可以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18、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证明材料; 

20、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