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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服装、毛毯等纺织品报检相关注意事项


一、  出口服装、毛毯等纺织品报检应有如下单证:
出境货物报检单,出口工业产品厂检报告合格声明(厂检单),报检委托书(如有需要),合同 发票 装箱单,企业符合输入国或地区技术法规的自我声明(服装),儿童及婴儿服饰需附产品照片(各款式的正反面彩色照片,大小为A4放下4-6张),包装性能结果单,详细装箱单(需注明每箱装的款式、大小、颜色等)。(制单时请按以上顺序排列。)
二、  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以下为需注意的地方)
1、厂检单:1、货物情况按产品名称详细填写2、检验依据见第四条;3、生产单位意见部分 检验员、工厂负责人、公章及日期需完整。4、检测时间、机构、检测报告编号需填写完整。5、“铭牌标识(加贴)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处:将每种颜色的面料裁减成2X2cm大小粘贴于此处,并注明成分(仅服装企业需要粘贴面料)。
2、委托书:按要求填写如日期、公章不可遗忘,不填写表格用“/”划掉。
3自我申明:备注中检测单号/检测日期:填写最近的检测报告号、出报告日期,以及检测项目。
三、  注意事项:
1、须货物全部包装完成或货物生产完全、包装达80%以上方可以报检,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2、儿童及婴儿服饰需附产品照片(各款式正反面彩色照片,大小为A4放下4-6张)。
3、需检测项目有:成分、偶氮、甲醛、燃烧性能。儿童及婴儿服饰需符合小零件、绳带等法律法规要求。
四、产品检测标准
 
 
类别
检验依据
1
梭织服饰
室内服装
SN/T1932.3-2008
2
牛仔服装
SN/T1932.4-2008
3
西服大衣
SN/T1932.5-2008
4
羽绒服装及羽绒制品
SN/T1932.6-2008
5
衬衫
SN/T1932.7-2008
6
儿童服装
SN/T1932.8-2008
7
便服
SN/T1932.9-2008
8
针织服装
针织外衣
SN/T0452.2-2008
9
针织内衣
SN/T0452.3-2009
10
儿童、婴幼儿服饰
SN/T1522-2005
11
毛毯
SN/T1663-2005
 
五、服装等产品重点检测项目
检测
项目
输入国别
或地区
输入国别或地区
法规要求
技术要求标准
纤维成分标签
(纤维定性、定量分析)
美国
1.纺织品成分标签法
15U.S.C.§70
2.羊毛产品标签法
15U.S.C.§68
3.纺织品标签法规
16 CFR part 303
4.羊毛产品标签法规
16 CFR part 300
SN/T1649
《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测规范》
欧盟
欧盟指令96/74/EC
日本
家用产品质量标签法
Law 104号法令
澳大利亚
商务(贸易解释)法案Act1905商务(进口)条例(纤维成份标签)
加拿大
纺织品标签法规
其他国家
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甲醛
日本
1.《日用品有害物质法规》Law 112号法令
2.日本厚生省34号令(1974)《关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法规的实施规则》
 
法国
官方公报97/0141/F规定
芬兰
纺织品中甲醛限量法令(210/1998)
挪威
环境部有关纺织品中化学物质的法规
德国
日用消费品法附录9
奥地利
BGBL Nr.194/1990
荷兰
纺织品甲醛法规
禁用偶氮
染料
欧盟
欧盟指令:2002/61/EC
燃烧性能
美国
易燃织物法
1.服用织物法规CFR Part1610
2.儿童睡衣易燃性法规CFR Part1615、CFR Part1616
 
加拿大
易燃危险产品法令;
易燃危险产品(儿童睡衣)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