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要求煤炭、电力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措施,维护煤炭、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通知重申了对电煤价格的调控措施,要求2005年电煤价格以去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车板价为基础,由煤电企业在8%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对新投产发电机组用煤价格,以煤炭企业去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电煤平均车板价为基础,在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通知指出,电煤价格调控措施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之一,煤炭、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不得超过规定幅度提高煤价,也不得变相提价;煤价涨幅超出规定范围的,要予以纠正。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本地煤炭、电力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政策。煤炭、电力企业不得因为价格协商不一致而停止供煤或停止发电。
通知强调,为解决电煤价格上涨推动发电企业成本增支问题,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要求电力企业适当消化电煤价格上涨因素的基础上,相应提高了各省(区、市)的电价。电价调整后,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电煤价格政策,不得因为电价提高而进一步提高电煤价格。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管,重点查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电煤价格的行为,并加大处罚力度,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将组织力量对部分煤矿执行电煤价格调控措施的情况进行直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