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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编号: 检 测 委 托 单
委
托
方
填
写 |
委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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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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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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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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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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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 |
检测项目及要求 |
余样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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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回
□ 销毁 | |||||
生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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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样方式 |
□ 自送 |
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外馆后身1号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B座202室 | |||||||
□ 邮寄 |
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常乐村6号(邮政编码1000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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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交付 |
付款方式 |
付款单位名称 | |||||||
□ 自取
□ 邮寄 |
□ 现金
□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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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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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收
方
填
写 |
接收单位 |
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 |||||||
通信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外馆后身1号 |
邮政编码 |
100011 | ||||||
联系人 |
张宝霞 |
电话/传真 |
010-652935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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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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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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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类别 |
□ 委托抽样检测 □ 委托送样检测 | ||||||
检测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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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费用 |
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 ||||||||
收款账户 |
账 户: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安外大街支行 账 号:11041001040006776 | ||||||||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有效,作为检测费用结算的依据。检测费用支付请于签订本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以免影响检测工作。有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见合同条款。
委托方代表签名: 接收方代表签名: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合同条款见后
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合 同 条 款
1、承检方根据客户要求对客户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按合同约定发
送检测报告,处理检毕样品。客户按检测要求提供合法适用的样品并按检测合同约定的金额
支付检测费用,承检方收到检测费用后开具等额的检测费发票。
2、委托送样应由客户自行送达或委托他人送达,承检方对样品的外观、包装等进行目
测,确保待检测的样品完整、无损、安全及适用于检测,若客户的样品与其规定不符,承检
方有权拒收,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向承检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应当是真实、完整、合法和有
效的。
3、客户对检测报告有特殊要求,需在检测合同备注中说明。
4、对检测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可按书面、传真的方式进行。由签订本合同的委托方代
表和承检方代表共同确认后方为有效。检测合同变更生效后即按更改合同进行。
5、由承检方代为确定检测方法或对原定的检测方法有偏离时,承检方应及时将代为确
定的的检测方法或偏离情况通知客户,并得到客户的确认后方可执行。
6、承检方按客户要求发放检测报告。客户自取或委托他人代取检测报告,应当凭本合
同领取检测报告。
7、所有取回样品均保留3个月,若3个月后客户仍未取回样品,由承检方代为处理。
8、因灾害、事故等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承检方不对样品的损坏、遗失、检测结果偏
离及及检测周期的延误负责,并可根据需要变更或解除检测合同。
9、除客户同意或法律要求外,承检方不得将客户的保密信息披露给市场。
10、本合同未规定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