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3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的反倾销调查终裁决定。决定即日起对进口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11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2004年12月1日,商务部发布本案初裁公告,决定对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公告后,商务部继续进行调查,终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存在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悉,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自2005年5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上述产品时,应按终裁确定的税率(2% 不等)缴纳反倾销税。对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照本裁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