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鲁食药监械〔2008〕15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已经我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植(介)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规范植(介)入医疗器械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就《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开办植(介)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除应符合《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名以上持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证书的内审员和临床医学、护理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业务人员,并在职在岗。
(二)经营场所与仓库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同时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除外)。
(三)具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产品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监管的条件。
(四)按YY/T0287编制并执行符合法规要求和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形成文件的程序、各种所需的记录及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持证经营植(介)入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建立并保持真实完整规范的产品购销记录(参考式样见附件),购销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植入后留在体内的,应设专用台账并永久保存。
采购、销售的植(介)入医疗器械应具有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提供的加盖企业原印印章的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本规定所指植(介)入医疗器械包括:Ⅲ类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77介入器材。
四、植(介)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后加注“(T)”。经营范围标注为:Ⅲ类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77介入器材。
五、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除植(介)入医疗器械以外的医疗器械,其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77介入器材除外。
六、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植(介)入医疗器械的企业现场核查,按《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特殊管理的规定进行。
七、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植(介入)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在变更许可事项、换发许可证时达到本规定要求。
八、本规定自
附件:
附件1_现场核查标准和记录.doc 附件2_核查情况评定表.doc 附件3_购进记录.xls 附件4_销售记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