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委员会企业和产业总局汽车工业部的副主管laurent R. SELLE在研讨会上发言时表示,经过40多年的运作,《1958年协定书》所代表的ECE法规和 ECE 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已成为在国际社会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汽车认证制度。ECE技术法规不仅在欧洲实施,也被其他非欧洲国家所采用。如日本、澳大利亚、南非、新西兰、韩国纷纷加入《1958年协定书》,逐步采用ECE技术法规替换本国原有的技术法规。ECE的型式批准制度不仅构成欧洲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市场准入条件,在世界上其他的几大汽车市场,诸如:东南亚市场、拉美市场、非洲市场、南亚市场都能得到承认,通过ECE型式批准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可以顺利进入上述市场。
laurent R. SELLE表示,今后欧盟立法的发展将注重两大主题,一是保护环境;二是改善汽车的安全性能。他表示欧盟将倡导更为环保的道路交通环境,将减少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与氮氧化物及颗粒排放作为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内容。在二氧化碳的排放方面, 2008/2009年在欧盟销售的新车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应为140g/km(降低25%)。在汽车的可回收性方面,根据2005年4月提出的机动车可重新利用性、可回收性和可恢复性相关指令,采纳型式认证指令后三年投放到欧洲市场上的新车,其设计和制造必须满足总体可重新利用和可回收性达到85%。另外,laurent R SELLE还表示,欧盟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要求汽车的安全和环保性能达到欧盟立法规定,但是欧盟不强加任何技术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