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开展各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专家们建议,应首先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评估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评估机构应当专业化,评估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评估程序应当科学。风险评估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这是由人的认识能力所决定的。对食品中固有的成分进行风险评估是政府的责任,对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进行风险评估则是使用者的责任,因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政府和企业的共同责任。
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应用,专家们认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作为一种工具,其结果不仅是政府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还应当广泛应用于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其他各领域,如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的审批等。此外,美方专家提出,不能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成为快速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障碍。
界定高风险食品
在高风险食品的界定方面,《食品安全法》(草案)列举了高风险食品的主要品种,同时规定可以适时调整高风险食品的目录。多数美方专家肯定了这一规定。
在美国,所有生产高风险食品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要达到风险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者良好生产管理规范(GMP)体系的标准,但对不同规模的企业,要求其达到标准的时限有所不同。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高风险食品上市之前其标签应当经过批准。对此,美方专家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没有必要对高风险食品标签进行上市前审批,并介绍了目前美国的做法。
美国农业部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肉类、禽类食品的标签进行上市前审批,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其负责监管的食品标签不进行上市前审批,但两者取得的效果却差不多。有鉴于此,专家建议《食品安全法》(草案)不再对高风险食品标签规定上市前的审批,而是将合格的高风险食品标签作为企业申请高风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一项条件。
美方专家建议,《食品安全法》(草案)有关食品标签的规定还应当细化。对此,我国专家认为,在食品标签上标明致敏物质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但我国目前对食品致敏物质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要求企业在食品标签上标明主要的致敏物质有一定的困难。因此,《食品安全法》(草案)暂不对食品标签中的致敏物质和食品营养成分内容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相应的标准并强制实施。
此外,美方专家特别指出,有缺陷的产品即使贴有警示标签,也不能上市销售,食品标签不能成为企业转嫁责任的借口。
落实食品召回制度
据悉,《食品安全法》(草案)将首次落实食品召回制度,具体的实施细则正在借鉴各国的先进经验。据了解,美国在食品召回制度方面实行的是三级食品召回的做法:第一级是召回可能导致消费者生病或者死亡的食品;第二级是召回不会立刻导致消费者生病,但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导致消费者生病的食品;第三级是由于非食品安全原因的召回,如企业因食品标签不合格进行的召回。
我国《食品安全法》(草案)所规定的食品召回制度与美国有关制度基本相似,所不同的是规定了强制召回制度。有关专家认为,应当考虑强制召回可能给政府带来的风险。为了防止拖延时间,应当明确企业召回食品的时限。
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了多部门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据了解,(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和食堂等食品消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对此,美方专家认为,多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的分歧与矛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有较大的难度。例如,美国农业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之间就曾经发生过重大分歧以至于不得不由总统出面协调。另外,这一体制可能需要较大的监督管理成本和企业经营成本。为了避免上述弊端,美方专家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并基于食品安全风险对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资源进行分配,以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的监管。
我国有关专家认为,多部门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弊端显而易见,但可以通过采取3方面的措施予以改进:一是制定国家级的食品安全战略框架,确定不同职能部门的任务和责任;二是确定一个综合性监管协调机构协调政策的规定、资料的交流以及经验和信息的沟通,以使消费者获得相同水平的保护;三是各部门内部制定合理的程序,针对所承担的不同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避免利益冲突。
保证检验检测公正性
在如何保证检验检测的公正方面,专家们提出了5点建议:相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过法律授权;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检验检测的能力及水平;加强政府设立的实验室的能力建设;建立公开、公正的检验检测流程和程序;法律应当授权执法人员在无法确定实施召回的具体责任人时扣押相关食品。
据介绍,在美国,利害关系人对政府设立的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存在有权作出最终裁决的检验机构。
避免重复抽查检验
在如何避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上市食品进行重复抽查检验方面,美方专家提出了4点建议:制定全国性的抽查检验计划,最好每年更新一次,力求反映出各监管部门在一年中的工作重点。中央政府可以对各地执行抽查检验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监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流抽查检验结果,政府部门设立的实验室所作的检验结果应当实行互认。食品抽查检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这一点美国已经做到了。各监管部门之间可以签订执法备忘录,明确各部门负责执法合作的责任人员以及合作程序,以避免权力交叉重叠。
此外,美方专家还特别指出,消费者、消费者团体与食品行业协会是维护和促进食品安全的重要力量。美方专家对消费者团体、食品行业协会这类非政府机构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甚至将其视为促进社会进步的一个因素,并建议政府积极征求消费者团体和食品行业协会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