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6部委近日联合发布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规定,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办法》主要解决了以下4个问题:为理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体系,明确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行业监管原则;为结束回收网点布局无序的现状,明确了回收网点规划的制定原则;为掌握行业基本状况、便于监管,建立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的备案制度;为强化对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主体、回收行为的监督管理,完善了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登记制度。
《办法》所称的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