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商务部获悉,以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益明显。许多WTO成员为了保护其国内产业和市场,凭借WTO规则,纷纷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提高市场准入要求,甚至构筑技术性贸易壁垒。
商务部世贸司司长张向晨对此指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传统贸易措施如关税配额等对国际贸易所起的作用逐渐削弱,而各种技术贸易措施日益增多。由于这些技术性贸易措施有涉及面广、隐蔽性强、技术性高等特点,对全球国际贸易将产生长期的影响,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带来不利影响。
“技术性贸易措施有些是属于正常的,有些则是属于不合理的、限制性的。”据博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贺京华律师向记者介绍,其分界点主要在于该措施是否为实现保护人类或动物生命、健康等合法目标,是不是实现此合法目标所必要的措施,是不是符合非歧视原则,以及是否会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或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符合上诉原则的措施属于正常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反之则是技术性贸易壁垒。
贺京华表示,对正常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应有不同的应对思路:一国出口商对他国正常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当采取按进口国技术法规、标准或国际标准组织生产,改进产品质量,严格产品检验,符合质量认证要求等方式,积极跨越;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则应积极应对,以求“打破”。
“目前现行标准时效性差,修订和复审周期长,有些行业或产品甚至根本没有自己的标准等现状,都极不利于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贺京华建议,各国对他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应对机制并没有专门的规定。因此我国企业要提高认识,主动了解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新动态,做到未雨绸缪,积极应对。有关部门要尽可能参与国外技术法规的拟定进程,利用WTO等平台积极联合其他有共同利益的国家,增强话语权。同时,企业要通过自主创新,提高技术水平,尽量直接采用国际标准,通过国际认证,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减少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有关部门则要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加强中介组织的作用,更加有效地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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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WTO统计,从1995年至2007年5月31日,各成员通报影响贸易的新规则总量23897件,其中技术性贸易措施16974件,占总量的71%。国外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最主要方式是提高标准和制定新的技术法规。如日本的肯定列表,欧盟的WEEE和ROHS指令等,对我国外贸影响很大。
近期商务部对2006年度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总体影响仍很严重,直接损失和生产成本增加较大。2006年我国有15.22%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出口行业遭受直接损失金额达758亿美元,同比增加9.7%;企业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所增加的生产成本262亿美元,同比增加20.74%。调查结果有四个显著特点:食品土畜行业仍然是受影响面最广的行业;机电高新技术产品领域成为受损最严重的行业;受影响最大的仍然是广东、江苏、上海和浙江等沿海地区;欧美对我国的影响略有减少,日韩影响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