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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召回责无旁贷 安全防患未然


点  题

    食品召回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它是国际通行的一种食品安全事后监管的有效措施,既可以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又能够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主体,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行为,从而全面提高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鉴于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效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危害以及迅速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迫切需要,国家质检总局于8月27日正式颁布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的名义出台食品召回相关办法。《规定》的出台,直接推动了食品召回制度在国内食品市场的规范运行。

    根据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如被发现不安全将被统一召回。召回制的闪亮登场,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提供了制度保障。图为湖南省洞口县质量技监局工作人员在该县某食品销售点检查食品质量安全。

定义明确  覆盖广泛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食品召回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规定》中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示或标示不全、不明确的食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规定》覆盖了全国数量庞大的食品行业和企业。目前我国28大类525种食品都被纳入了食品安全质量准入制度,同时,国家质检总局已建立了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安全危害信息,从而保证将所有食品纳入召回的范围。
    《规定》中明确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也就是说,生产和销售领域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此外,食品进出口召回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进出口食品适用本《规定》,但由于进出口食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遵守本《规定》的同时,还需要遵守其他的相关规定。


危害调查  验明正身

    按照《规定》要求,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此外,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一旦出现问题,企业以及质监部门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事发的根源。
    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做食品;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以及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主动召回  从轻处罚

    按照《规定》要求,一旦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范畴,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并向社会发布召回有关信息,这是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必须提交相关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召回的预期效果;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除此之外,在3种情况下,国家质检总局会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第一种情况是,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行动的;第二种情况是,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第三种情况是,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不同的食品召回类型对食品生产者提交的召回计划要求不同,主动召回要求在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备案,而责令召回则要求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值得一提的是,在食品召回的法律责任方面,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但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由上而下  分门别类

    《规定》在全国范围通用,因此面临着从上而下地全面实施推进的现状。为此,食品召回管理工作采用食品召回“二级监管”的模式。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规定》将食品召回级别分为3级:一级召回是对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级召回是对已经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级召回是对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是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示,或标示不全、不明确的产品的召回。
    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不同的召回级别,《规定》对食品召回的具体行动规定了不同的时限要求。主动召回中,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同时,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此外,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严格评估  严厉监督

    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