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1日,由商务部支持,欧洲电信标准协会和中欧世贸项目联合主办的“标准、知识产权和竞争”中欧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商务部世贸司张向晨司长与会并致辞。本次研讨会聚集了来自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欧洲专利局、欧洲电信标准协会、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CESI)、T-Mobile International、中国TD-SCDMA产业联盟、中国社科院计算机所、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香港岭南大学、高通公司、微软公司、英特尔公司、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Sun Microsystems公司和巴巴多斯的Research In Motion 有限责任公司等的专家学者及产业界人士,他们就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标准与创新、标准与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等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取得了满意的成果。
以下是张向晨司长的致辞: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早上好。欢迎各位参加此次由中国商务部支持,欧洲电信标准协会和中欧世贸项目共同举办的标准、知识产权和竞争研讨会。
我们生活在一个标准化的时代,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无不受益于标准化。标准能够确保兼容性,解决信息不对称,提高生产效率,促进规模经济,节约社会资源;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产品质量,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在全球范围内,协调了的标准更是便利了国际贸易,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国际分工和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正因为如此,国际标准机构致力协调各国的标准制定,鼓励采用国际标准。作为世界贸易的协调机构,WTO也制定了TBT协定,鼓励成员采取国际标准。
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标准包含着复杂的技术内容,而这些技术内容常常是知识和技术的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授予这些知识创造者和技术创新者权利,补偿其在创新活动中的投资,鼓励创新和发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私权和排他性属性与标准的广泛使用产生矛盾。当一项标准的技术内容被纳入知识产权时,标准的广泛使用将受到知识产权属性的制约。
标准与知识产权的不当结合,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消极影响。滥用知识产权,尤其是作为标准的技术部分的知识产权,限制了市场竞争,阻碍了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一方面,当标准带有强制性特征时,也就是一项标准的采用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已经具有强制性时,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利用由此获得的市场主导地位,收取不合理的专利费,使得专利有人和标准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出现不平衡,不利于标准的采用和新技术的广泛使用。另一方面,现行标准往往与原先的专利技术捆绑在一起,新的技术往往很难被采用,这样就限制了新技术的使用,不利于技术创新。
为此,2005年5月中国政府向WTO提交了“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提案,2006年6月中国政府又提交了“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提案背景文件。为了进一步提高国际社会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推动对这个问题的探讨,2007年4月,中国政府在北京举办了“WTO: 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国际研讨会,来自海内外250名政府官员、WTO等国际组织以及企业和学术界的代表就标准化、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反对知识产权滥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中国认为,标准中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应被给予充分和合理的保护,以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同时,要防止相关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其市场主导地位,向标准的实施者收取不合理的高额费用,或者在标准的实施者之间进行歧视,阻碍市场竞争。因此,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应实现标准化需要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女士们,先生们,此次研讨会将集中讨论标准与知识产权间的关系,以期不断深化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加深认识。这次研讨会聚集了来自中欧在此领域的杰出专家、学者和企业界代表,既有着深厚的理论研究基础,又具备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希望大家能够就标准、知识产权和竞争等问题展开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最终取得满意的成果。另外,来自欧洲电信标准协会和中欧世贸项目办的同事为本次会议的召开做了大量的前期筹划工作,在此一并向他们表示感谢。
最后,我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