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实施各环节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国家认监委本着“简化认证流程、降低认证费用、便利企业执行”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的相关要求,对电器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本公告发布的新版规则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实施规则内容及修改说明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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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