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生产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现全文转发如下:
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生产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1]352号
有关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监察厅、环境保护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切实整顿和规范稀土生产秩序,加快转变稀土行业发展方式,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稀土生产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对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无计划、超计划生产,收购和销售非法开采的稀土矿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维护正常的生产和流通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整顿稀土矿山生产秩序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稀土矿山企业,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核减或取消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依法没收违法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直至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1. 无指令性生产计划的;
2. 超指令性计划生产的;
3. 采用国家已明令禁止落后生产工艺的;
4. 未通过环境保护部稀土企业环保核查的;
5.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整顿稀土冶炼分离生产秩序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核减或取消指令性生产计划,依法没收违法冶炼分离产品和违法所得,直至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1. 无指令性生产计划的;
2. 超指令性计划生产的;
3. 采用国家已明令禁止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的;
4. 未通过环境保护部稀土企业环保核查的;
5.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坚决打击销售和收购非法稀土矿产品行为
稀土矿产品交易应限于具有指令性生产计划的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间进行,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核减或取消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并依法予以处罚。
1. 稀土矿山企业向无指令性生产计划的稀土冶炼分离企业销售稀土矿产品的;
2. 稀土冶炼分离企业采购非法稀土矿产品的;
3. 稀土流通企业采购非法或无指令性生产计划稀土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的。
三、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0日前
有关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生产秩序专项整治方案,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检查整治阶段:8月11日至11月10日
有关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稀土矿山及冶炼分离企业执行指令性生产计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填写《稀土企业情况核查表》(见附件),于8月25日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发现的无计划或超计划生产企业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立即责令停产;对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责令整改,相关情况于10月10日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要加强对责令停产和整治企业的检查,切实将本通知要求落到实处,11月10日前汇总本地区企业整改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1日至12月31日
12月10日前,有关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地区稀土生产秩序专项整治的检查验收,并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12月31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监察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并向社会公告专项整治结果。
四、组织保障
(一) 明确责任分工。各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稀土生产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确保对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逐一核查、不留死角,对发现问题的企业,依法进行整治。
(二) 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稀土生产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三) 加强监督检查。要根据生产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和要求,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整治工作成效,防止出现反弹,对整治效果显著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对问题突出、整治不力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四) 严格责任追究。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落实有关规定,甚至支持、纵容企业违法组织生产,以及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 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宣传正面典型,推广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报、披露重大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
附件: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10-68205577 010-68205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