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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通知排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排查整治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的通知

安委办〔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要求,现就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一)所有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运输和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正在生产准备和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重点排查近两年发生过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企业,新建化工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即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以及城镇化工企业。

    (二)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企业,重点排查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和产品质量方面违法违规问题,运输企业违法违规运输行为,以及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等。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环节。着重围绕以下内容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1.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以及审查时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

    2.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符合性;项目的试生产方案备案和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竣工验收情况。

    3.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主要设备、重要机组、高温油泵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测和检维修情况,检修复产热紧措施落实情况;仪表联锁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仪表完好和联锁自动保护仪表投用情况、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完善和投用情况、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表的投用、完好以及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情况。

    4.检维修作业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起重、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即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5.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6.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企业厂区内外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8.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情况。

    9.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情况,是否与岗位职责相匹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和操作规程、工艺技术管理、巡回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10.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取证情况;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11.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可操作性以及演练情况,应急器材配备情况,与当地大型企业、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合作关系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重点是储存有毒(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大型石油、成品油储罐区,涉及氯、氨、液化气体等被列入《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企业,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单位。着重围绕以下内容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1.安全监控仪表完善、完好和投用情况;特别高、低液位报警联锁仪表的完好和投用情况;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2.液体储罐防超温超压、防串料跑料、防雷、防汛、防倒塌措施的落实情况。

    3.仪表、安全附件检验情况;是否存在超储现象。

    4.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执行情况。

    5.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外部安全距离。

    6.消防设施、应急器材的配备和管理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情况。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重点是承运剧毒、有毒、液氯、液氨、液化气体等被列入《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和易爆化学品的运输企业和单位。着重围绕以下内容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资质。

    2.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证。

    3.运输车辆、槽车罐体、配载容器和安全附件检测检验合格证明。

    4.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落实情况。

    5.应急处置器材、防护用品、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标志灯、安全标示牌、运输通行证配备情况。

    6.运输车辆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运输车辆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7.防止客运车辆夹带危险化学品的措施落实情况。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重点是经营剧毒化学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用加油(气)站、液化气体充装单位。着重围绕以下内容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液化气体充装单位安全生产(充装)许可证及许可经营范围;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符合性;“一书一签”(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及落实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的落实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槽车罐体惰性气体置换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3.埋地油罐、充装车辆、气瓶等的设备、仪表、安全附件、报警系统检验情况,防渗漏、防上浮、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装卸软管水压试验情况,液化气体充装站防超装措施落实情况;毒介质洗消装置配备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在液化气体充装环节的落实情况;站内外安全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着重围绕以下内容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1.各类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的分布走向、物料名称、权属单位、安全管理和主管部门。

    2.管道上方违章占压、防护距离不够、标识标志缺损、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以及各类管道管线交叉铺设等突出问题。

    3.权属单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的建立、完善及落实情况。

    三、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重点排查整治下列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生产行为,主要包括:将企业违法转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将部分工(库)房、一条生产线或某个生产品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一证多厂”或企业多股东各自分别组织生产等。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在同一工房内进行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作业。

    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过期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即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行为,主要包括:超许可范围违法生产礼花弹等A级产品;危险作业工(库)房现场作业人员超核定数量;成品、半成品、药物库房超核定药量储存,工房滞留药量超核定药量;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进行危险品生产作业。

    5.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以及销售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

    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中边施工边生产经营。

    7.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高温雷雨停产规定组织生产。

    8.礼花弹生产企业未按要求使用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礼花弹产品进行标识和登记。

    9.已撤销礼花弹生产许可范围的原礼花弹生产企业,继续违法生产礼花弹或未对原库存产品进行妥善处置。

    10.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点违规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

    11.生产经营企业的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规定。

    (二)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环节。重点排查整治烟花爆竹产品种类、规格、药量、包装、标识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烟花爆竹运输环节。全面排查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主要包括: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使用非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运输烟花爆竹;将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混装运输;在客运车辆或其他运输车辆中夹带运输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等。

    (四)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注销或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企业被依法取缔关闭后,仍然非法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在家庭作坊或窝点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在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非法存放烟花爆竹;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四、时间安排

    从2011年8月中旬开始到2011年底结束,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部署阶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立即对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行再部署。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督导阶段。2011年9月底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和本系统基层单位部署并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2011年10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专项督导检查。

    (三)整改验收阶段。2011年11月底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验收。2011年12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再次对重点地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总结近年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验,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使各项工作措施更符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特别要结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以本次隐患排查整治为契机,建立健全制度,使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常态化,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加强指导,确保隐患排查取得实效。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确保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指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把隐患排查整治纳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当中,采取激励措施,发动全体员工主动查找隐患,使隐患排查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积极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列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转包分包专项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69号)要求,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依法处罚。

    (四)落实责任,严防监督检查走过场。各级安委会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确保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各地区要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中明确抽查检查企业的数量或比例及必查企业的名单,确保覆盖面,对重点企业和有条件的地区要确保全覆盖。要建立检查工作档案,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跟踪督办,及时消除隐患。

    (五)及早筹划,做好秋冬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秋冬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多发的季节性特点,在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同时,及早谋划部署今年秋冬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和生产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力度,确保今冬明春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请各省级安委会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