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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9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和《萤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为规范准入公告管理,便于各界对符合准入标准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监督,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单位)符合《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和《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各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
  
  电  话:010-68205567   010-68205569
  邮  箱:
  
  附件: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管理,推进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结构调整,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和《萤石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准入标准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公告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的生产装置;
  (四)具有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
  (五)符合准入标准的规定;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管理制度;  
  (七)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八)按生产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
   (九)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上条规定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可向生产装置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准入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效证明文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企业生产经营及生产指令性计划执行情况;
    (六)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七)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八)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九)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
    (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企业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受理机关验证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后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企业。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标准,在企业设立、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责任等方面明确是否符合规定。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三个月内,组织开展复审、核实。
   符合准入标准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十个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准入标准开展自查。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情况的重要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查企业自查报告,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12月31日前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公告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告企业或正在申请公告的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标准;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要求的行为;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四)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不按生产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
  (六)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被撤销准入公告资格的企业,整改合格后满1年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第十四条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年度生产指令性计划指标优先向公告企业配置。
   公告企业若被撤销准入公告资格,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立即收回其未完成的生产指令性计划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有类型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

   第十六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